来源:定兴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02-05 08:46:19 阅读量:1028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建设,严肃工作纪律,维护工作秩序,保障机关干部职工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纪委监委内设机构、派驻机构干部职工。
第三条 干部职工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假期休假;因事、因病不能上班的可请假。
第四条 除国家法定假日外,干部职工拟休假、请假的,须填写审批表,并按程序审批、备案。遇有紧急特殊情况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先口头请假,事后再补办书面手续。
第五条 假期结束后应按时上班并销假。
第六条 休假
休假包括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
1.年休假。干部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假日、休息日、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委班子成员、正科级纪检监察员每月最多安排二人休假。
各内设机构、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办案组组长和副职不能同时休假。
2.探亲假。干部职工工作满1年,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地市级及以上)的,可以休探亲假。探望配偶的探亲假每年可休一次,假期30天。未婚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休探亲假1次,假期20天;已婚人员探望父母,每四年休假1次,假期20天。根据实际需要,可酌情给予路程假。休假期间公休、法定假日合并计算。
3.婚假、产假、护理假。干部职工婚假为18天。产假为158天。护理假为15天。休假期间公休、法定假日合并计算。
4.丧假。干部职工配偶、直系亲属去世,可请丧假,假期3天。家在外地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假期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
5.审批程序。休假人按休假类别,填写请休假审批表,并报办公室和组织部备案。委领导班子成员、正科级纪检监察员、内设机构和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办案组组长需逐级请假直至纪委书记批准;其他干部职工,由所在内设机构或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办案组组长)、主管和分管领导批准。
第七条 请假
请假包括事假和病假。
干部职工因私事须离开工作岗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可请事假;凡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医疗休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可请病假。同时填写请休假审批表,报办公室和组织部备案。
1.委领导班子成员、正科级纪检监察员、内设机构和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办案组组长请假,需逐级请假直至纪委书记批准。
2.其他干部职工请假1天(含)以下,由所在内设机构或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办案组组长)批准,向主管领导报告;1天以上3天(含)以下,由所在内设机构或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办案组组长)、主管领导批准,向分管领导报告;3天以上的由所在内设机构或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办案组组长)和主管、分管领导批准,向纪委书记报告。
因故需逾期返回工作岗位的,按累计请假天数逐级报相应领导批准。长期病假,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并报办公室和组织部备案。请假人员回单位工作后,要及时逐级向批准人报告销假。
第八条 会议、活动请销假
不能参加本单位会议、活动的,须向召集会议、活动的最高领导请假,并报会议、活动组织部门;
不能参加上级或县委组织的会议、活动的,须向本单位主要领导请假,并报会议、活动组织部门。
第九条 外出去向卡
在办公室门上醒目位置张贴“去向卡”,干部职工外出期间,需准确标注外出事由。
第十条 领导干部因公外出报备
委领导班子成员、正科级纪检监察员、内设机构和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办案组组长离开定兴,须逐级报告直至纪委书记;其他干部职工离开定兴,须逐级报告直至分管副书记。同时报办公室备案。
外出期间应保持通信联络畅通,返回后要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休假、请假获准后,须对工作进行妥善安排和交接,保证请休假后各项工作均可继续运行推进方可离岗。休假、请假期间,应保持通信联系畅通,如遇紧急情况,应及时返岗。
第十二条 内设机构、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办案组组长负责统计每季度本部门(组)请休假情况,由组织部负责汇总并统计全机关每季度请休假情况,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第十三条 干部职工请事假、病假累计30天(含)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当年请事假、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得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请销假管理规定的,要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给工作造成损失或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第十六条 借调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月3日印发的《关于机关干部职工休假、请假的暂行规定》(定纪办发〔201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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