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定兴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02-03 17:15:56 阅读量:2610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的审批和报销管理,依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印发的《定兴县县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通知精神,结合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原则
1.差旅费是指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2.本制度适用于县纪委监委全体工作人员(含经批准借用人员)。
3.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出差,应本着工作需要、事先审批、节约开支、务求实效的原则。
二、出差前审批程序和内容
1.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前,必须办理审批手续,详细填写《定兴县纪委监委机关出差审批单》,注明出差事由、出差时间、出差地点、交通工具等,内容务必详实全面,严禁出现“因公出差”等模糊事由,《定兴县纪委监委机关出差审批单》是报销差旅费必附依据。
《定兴县纪委监委机关出差审批单》审批程序:
(1)科员,室(部)、派驻纪检组负责人出差:科员,室(部)、派驻纪检组负责人本人签字→主管领导审批;
(2)常委(委员)出差:常委(委员)本人签字→副书记审批;
(3)副书记出差:副书记本人签字→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2.因公务紧急,未能办理出差审批手续的,出差前可先电话请示审批领导同意后,出差归来补办手续,并说明原因。
3.出差不能按时返回的,必须提前向审批领导说明原因,出差归来后,在出差审批单上如实填写实际出差日期,并由审批人确认。
4.出差人员填写《定兴县纪委监委机关出差审批单》审批时间最长不能超过5天,超过5天的再次填写《定兴县纪委监委机关出差审批单》。
三、出差后报销程序和内容
(一)报销程序
1.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应提供《定兴县纪委监委机关出差审批单》、《定兴县纪委监委机关出差报销单》、会议(培训)通知及出差办案领导批示件、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等合法原始凭证,方可到财务报账;审批手续不齐的不予报销。
《定兴县纪委监委机关出差报销单》审批程序:
出差报销人签字→室(部)、派驻纪检组负责人意见→主管常委、委员意见→主管财务副书记审批→会计审核→财务负责人意见(主管财务常委)
2.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3.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4.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本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二)报销内容
1.城市间交通费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不得重复购买交通意外保险。
2.住宿费
单位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执行《定兴县县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3.伙食补助费
(1)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①到保定地区之外出差,按每人每天100元补助;
②到保定市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出差确需当地用餐的,按每人每天50元补助;
③到县内各乡镇下乡(不包括城区,具体区域为东至107国道,西至拒马河,南至高速引线,北至北关),确需在外用餐且没有接待单位,按每人每天30元补助。
(2)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报销伙食补助需按标准报销,超标部分自行负担。
4.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到保定地区以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按规定包干使用;到保定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出差,每人每天40元限额内凭票据实报销。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本单位按规定报销。
(二)到常驻地以外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规定执行。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50元,省内按25元补助,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四)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五)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六)确未发生自行支付差旅费的,不得以未取得票据(凭证)为由报销和领取差旅费。
(七)一天之内发生的多次到定兴辖区内的乡镇、外地公务出差的,按自然天数计算合并报销,不按次报销。
(八)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实行一事一报。
(九)本制度自2019年12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定兴县纪委监委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定纪办发〔2018〕20号)同时予以废止。
五、监督问责
县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报销的票据来源要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将进行严肃处理,《定兴县纪委监委出差审批单》的审批领导负责审核出差天数和时间,对出差人员出差天数和时间的真实性负责。
出差人员应实事求是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如发现虚报冒领、转嫁差旅费及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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